作为行政强制措施的对人身强制约束,对财物的查封、扣押、冻结,以及作为行政强制执行的强制拆除等,正属于此类。
这种政治体制,就是一个主体在法律之上,其他所有主体都在法律之下的体制,而不是所有主体都在法律之下的体制。秦前红:在周永康刚倒下的时候,面临怎样总结周永康倒下的历史教训?官方与学界是没有达成共识的。
于是没经我同意就将我的志愿改西南政法大学去了。首先是党的权力必须再法律上明确列举,划清范围界限。我今天的重点主要是介绍一下我的最新研究。我一贯赞成的是,尽可能把红线或高压向远处推,而不是自己尽可能往后退缩。所以有人说,我们中国现在挺好,最高权力不用选举更替,实行禅让制,集体总统制,这是世界上最先进而真实的民主,我总觉得这些体制里有一种从地下挖出的古代棺木中的气味。
今天中国的司法改革也好,法治中国建设也好,如果要解套,一定要从党的权力进入司法审查开始,一定要从党和国家权力不同主体间的平行制约开始。这种巡视组监督模式,靠的是垂直的权力之鞭子,如果把这作为制度进步的标志,是一个重大误解。(12)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4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36条。
(5)该项规定: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胡建淼,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主任、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79条,收缴伪造、变造的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进入专题: 行政强制法 行政强制措施 。
行政法上的行政强制措施,必须是由行政主体针对特定对象、就特定事项作出的单个性行为。可见,在上述三种类型中,收缴、追缴都不属于行政强制措施。
它们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8条第5项规定的处罚种类。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等也作出了有关规定。(23)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将第30条置于第四章法律责任之内,《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将第86条第2款置于第八章法律责任之内。(2)在历史上,人们曾将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等行为归于事实行为,以区别于以意思表示为特征的行政行为,后意识到使之游离于行政行为外不受行政法控制不合适,理论和立法上遂将它们作为行政行为对待。
(十八)劳动教养、收容审查 劳动教养是依据1957年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国务院公布的《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1979年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1982年经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发布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2002年公安部的《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的规定》而设立。(25)例如,检查以后作出了处罚决定,那么检查就被处罚行为所吸收。(23)所以,上述法律所设定的限期出境、驱逐出境属于行政处罚的范畴。从这一理论上说,行政强制措施显然是表现为基础行为与执行行为合一的行为。
责令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从行为性质上说属于行政裁决,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裁决决定不服的,可能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二是执行型,即属于行政执行行为。
(二)戒严 戒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根据宪法确立的一项制度,系指国家因发生严重危及国家的统一、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安全的动乱、暴乱或者严重骚乱,不采取非常措施不足以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的紧急状态时,在全国或部分地区采取的特别措施,目的是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保障国家安全。通过对法律和实践中存在的20种特殊行为的评判和甄别,可以推进对行政强制措施标准和范围的研究。
行政行为的撤回的本质特征是恢复原状。第四,行政强制措施是一种从属性行为。《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2条也规定:劳动教养是对被劳动教养人实施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是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种办法。(24)一种意见认为,强制检查属于一种独立的行政强制措施。(1)它们与其说是一种行为,不如说就是一种决定,例如,作出行政处罚其实就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例如责令停产停业,本身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8条规定的处罚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6条、第97条、第100条,收缴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收缴非法安装的警报器、标志灯具,收缴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戒严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1项规定的国家行为,(7)是不适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救济的非具体行政行为,它受特别法而非一般行政法调整。
据此,制止不能直接作为行政强制措施的行为概念,如果制止的具体手段符合行政强制措施特征的,采取该手段的行为可以被认定为行政强制措施。例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6条,追缴当事人骗取的国家出口退税款。
任何行政行为都可能面临成立——变更——消灭三种状态。有鉴于此,取缔是一个行政处罚决定,(20)而不是行政强制措施。
劳动教养决定由劳动教养委员会(由公安、司法、民政、劳动等部门负责人组成)作出,劳动教养期限是1年至2年。这种管制同样是个综合概念,包括了立法、执法和监督在内许多手段,而且更多地涉及行政许可制度。它表现为要求当事人进行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交通管制系指出于某种安全方面的原因对于部分或者全部交通路段的车辆和人员进行的控制措施。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在政府管理意义上的管制,大体有交通管制、现场管制、物品管制、行业管制等。
违反治安管理且屡教不改的人。其他的行业管制仍然是个综合概念,而且更多地以行政许可为主要手段。
另一种意见认为,强制检查是一种程序性的环节,不是一种独立的行政强制措施。既然设定劳动教养制度的法律法规已将它定性为措施而不是处罚,应将其定性为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尽管其尚有改革的空间。
与交通管制一样,也不宜将整个现场管制作为一个行政强制措施来对待,应当针对其中具体而单一性的行为作分别对待。笔者认为,行政检查系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为获取信息,强制要求当事人配合,对当事人的人体、场所、行为、状态等进行检视了解的行为。(6)该项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以及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有关对人体的强制检查应归并于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21)这类行为均以当事人违法生产、违法经营,行政机关剥夺其生产经营权能为前提,而且法律规定都出现在法律责任章节内,是一种类似责令停业的行政处罚(决定)。
第二,这些行为大多不属于四种常规性的行政强制措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扣押和冻结),但也不排除在其范围之内的可能。我国不少法律对交通管制作了规定。
不能将交通管制作为一个行政强制措施来对待,应当针对管制中的具体手段作具体分析,如果在管制中扣留了当事人的车辆,那就作为一个扣押之强制措施对待,如果在管制中限发通行证,那就是行政许可行为。在进入这一论述之前,有必要重新明确和探讨认定行政强制措施的理论标准,这一标准是本文研讨主题的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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